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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05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助推智能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余党发〔2017〕3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专利品牌标准战略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知名商标(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知名商号)、“浙江制造”品牌、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10万元、8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称号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

  

  3.对主持制订联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企业排名中处于第1位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80万元;对主持制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企业排名中处于第2、3、4位的企业享受对应参与单位的补助。对参与制订国家、国际标准的单位,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3名之内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4.在全市企业中新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经信局。


  二、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对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关闭高耗能生产环节且新腾出的用能空间达到100吨标煤的,按150元/吨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2.对列入计划且二年内完成的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其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节能服务公司200元/吨标准煤,奖励实施企业(单位)100元/吨标准煤。年节水量达到1万吨(含)以上项目,每节水1000吨奖励1000元。对列入宁波重点节能改造的项目,在享受宁波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本市再给予200元/吨标煤的补助。以上单个项目每家企业本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4.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列入年度计划且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按计划开展电(水)平衡测试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节水型企业认定的水平衡测试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开展能效评估、能源审计和节能监测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节能量(含腾出用能空间)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给予每一项目3000元补助。

  

  5.对单个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政策期内每年按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已列入宁波计划补助的项目,按原政策即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助,补助五年)。

  

  (二)申报要求


  1.各地发展服务办在每年6月底前按要求向市经信局上报本地区年度重点节能改造和落后产能(设备)淘汰、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等项目计划,市经信局综合评估后公布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项目竣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一季度前按申报通知规定将政策资金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合同、发票等资料报市经信局审核确认。

  

  2.资料要求:

  (1)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需提供项目补助申请表、验收表、总结材料、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及项目腾出用能空间核实材料。


  (2)节能改造项目需提供补助申请表、节能量申报审核表、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另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

  

  (3)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4)电(水)平衡测试、能源审计、能效评估等其他项目需提供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实施完成验收报告。

  

  (5)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大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或市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等(对2017年5月31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按宁波资金补助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

  

  (一)奖励内容


  1.对当年新列入浙江省“隐型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军品生产、国际国内适航相关资质或认证的企业,自获得资质或认证之日起2年内相关产品销售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企业参加由市经信局组织的国内重大展会,按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的50%给予每个摊位最高1.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最高10万元。

  

  4.对企业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按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对由市经信局委托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管理咨询诊断项目,对诊断后未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的,按支付的诊断费,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自愿开展智能化改造诊断并列入年度计划且通过评审验收的规上企业,按销售收入规模1亿元(含)以下、1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第1、2、3条及第4条智能化改造诊断奖励政策条件的单位于次年一季度前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报市经信局。

  

  2.申报第4条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奖励政策的需满足:

  

  (1)申报条件。实施企业需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补助范围为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拓展、精益生产、流程再造、管理体系建设、电子商务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且项目咨询费总额须在20万元以上;实施时间不超过一年,企业发展符合产业导向,预期开展管理咨询后管理绩效有明显提升。

  

  (2)申报流程。企业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后30日内,向市经信局申报项目立项,提供《立项申请表》、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诊断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项目完成后,实施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提出补助申请,提交项目《补助申请表》、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咨询发票、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等相关资料。

  

  四、鼓励引进和实施重大投资项目

  

  (一)奖励内容:大力招引符合我市“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市建设产业导向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央企等企业投资的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对属于宁波“3511”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其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额给予10%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含宁波市级补助)。

  

  (二)申报要求

  

  具体按《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和《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操作执行。

  

  五、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

  

  (一)奖励内容

  

  1.列入市级重点行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的项目,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15%、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对市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3.对列入宁波市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在宁波市级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本市补助标准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

  

  (1)企业每年3月、6月前向当地发服办(局)提出当年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地发服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2)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应符合:试点应用企业(即第一家应用企业)的第一条生产线按要求实施改造试点,在本行业中应具有带动作用,技术装备的创新具有示范效应,愿意牵头组织和装备制造集成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开发制造,在企业内首试首用,并自愿接受全市同行业企业参观学习。

  

  (3)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应符合:企业开展以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数字化建模,车间互联互通网络架构与信息模型,产品数字化三维设计与工艺仿真,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制造过程现场数据采集与可视化,现场数据与生产管理软件实现信息集成,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高效协同与集成,数据分析与优化等形式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改造项目,并志愿开展全市同行业企业示范参观学习。

  

  2.申报流程:

  

  (1)由各地发服办组织企业向市经信局申报相关智能化改造项目,提交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及设备投入明细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评估后联合发文公布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列入计划项目如投资内容、金额发生变化(变动金额超过50%)需在项目竣工一个月前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

  

  (2)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设备投入清单及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智能化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3.相关说明:

  

  (1)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并已投入使用、已取得发票且发票时间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20%以内的未付款。

  

  (2)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必须符合以下相关指标:①关键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指标。项目至少采取5种以上细分关键智能制造装备的创新应用,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智能加工单元等6大类;②支撑工业软件应用指标。项目至少采用2种以上智能制造支撑工业软件,包括设计、工艺仿真软件、工业控制软件、业务管理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等5大类;③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指标。项目中至少采用1种以上工业互联网系统与设备,包括:基于IPV6、4G/5G移动通信、窄带物联网、短距离无线和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技术的工业互联网设备与系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系统;工业互联网平台;融合多种新技术的工业以太网;覆盖装备、在制产品、物料、人员、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的工厂无线网络;工业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安全系统与设备。

  

  六、引导企业普及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

  

  (一)奖励内容

  

  1.对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3%、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机器换人”重点专项,设备投入总额在200万元(含)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4%和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300万元。

  

  3.对列入宁波市级及以上技改项目的,在宁波市级按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本市再按设备投入总额的1%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

  

  (1)企业每年3月、6月前向当地发服办(局)提出当年项目年度计划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地发服办(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局。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竣工截止日期为每年11月底。

  

  (2)技改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余姚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项目单体设备投入在5万元以上且设备投入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

  

  (3)“机器换人”重点专项应符合在劳动密集型环节应用智能生产线或功能设备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减员增效目标;项目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流程:

  

  (1)由各地发服办组织企业向市经信局申报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项目,提交申报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及设备投入明细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技改项目允许以备案资料代替),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评估后联合发文公布年度项目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补助。列入计划的项目如投资内容、金额发生变化(变动金额超过50%),需在项目竣工一个月前,提交项目变更报告,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才能享受补助政策。

  

  (2)项目完成后由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提供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投资明细清单及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属地发服办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和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补助资金(其中,“机器换人”重点专项需另组织相关专家对实施工序、部位或生产线进行综合评估)。

  

  3.相关说明:

  

  (1)列入奖励范围的设备必须是实际已购置、已取得发票且发票时间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的生产性设备,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设备租赁的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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