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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奉化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1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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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企业)、协会(团体):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 商务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市商务促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42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奉化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有关单位、协会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奉化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更好发挥宁波市级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6〕148号)、《宁波市商务委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2016〕51号)和《宁波市财政局 商务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市商务促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423号)等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7年度由宁波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区三大(2+1)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的扶持资金:奉化出口竹木草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级)、奉化出口气动元件质量安全示范区(省级)、宁波出口童车质量安全示范(省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科学、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和奉化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示范区成员单位的出口产品质量检测;

  2.支持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行业协会建设管理;

  3.支持示范区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提升;

  4.支持示范区成员单位及行业协会的人才培训;

  5.支持示范区的建设;

  6.支持示范区出口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7.支持示范区建设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质量检测


  对示范区企业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抽样要求委托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据实给予补助,但每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七条  行业协会组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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