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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慈溪市开放型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7-1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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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各外贸企业:  
  根据《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党〔2017〕6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了《慈溪市开放型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7月 17日

慈溪市开放型经济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市范围内注册并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范围及补助(奖励)额度
       1、境内外参展展位费补助。对企业参加市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具体展会清单详见附件1;对企业参加广交会场外馆给予每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展位费高于核定价的,按核定价补贴,低于核定价的,按实际价格的全额补贴。对企业参加由本市级和宁波市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统一组织的自办类境外展位(含境外常年性产品展示交易),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广交会电商平台入驻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补助。以上补贴不含上级补助。
       2、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对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口信用险(含海外投资和境外工程承包)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助;投保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助。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继续实施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政企联保平台;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政企联保平台。对符合平台参保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含上级)。两个平台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3、贸易维权补助。对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应诉“两反一保”等涉外贸易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以企业实际支付额为核算依据给予30%的补贴,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对新认定的海外仓且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对自建类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租赁类按租赁费的30%给予补助。
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慈溪园区的“一区三园”建设。“一区三园”当年度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达到10家且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一区三园”内经我市认定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集聚区),年服务企业达到20家且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的(包括自主品牌和代运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服务企业达到30家及以上且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包括自主品牌和代运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对经认定的外贸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年度出口实绩达到2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度出口实绩达到5亿元且增长高于5%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各类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不含“一区三园”),服务本市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每个平台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服务企业每增加10家,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外贸运行监测平台和贸易预警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的,给予每个平台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服务企业每增加20家,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推动外贸提质增效。对年度全市出口前100位的重点企业,且出口增幅高于5%的,按其出口额超过上年出口基数的部分,每超5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进口业务达到5000万元和30000万元且增幅高于5%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列入跨境电商出口试点企业且年申报跨境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年申报跨境出口额5000万-1亿美元的,奖励8万元;年申报跨境出口额超1亿美元的,奖励10万元。
        7、对年度自营出口十强、自营进口十强企业,由市商务局依据企业进出口业绩提出建议方案,并书面征求海关、检验检疫、国税、财政、外管等五个涉外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慈溪市出口质量奖获奖企业由市商务局、市检验检疫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评定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8、鼓励“招商引贸”。对当年度来慈注册落户且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市外企业,进出口实绩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每超3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引导出口创牌创优,对于新认定的宁波市级以上出口基地、出口示范区等,给予创建部门10万元的奖励。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按品牌所在区域进行奖励:欧美市场品牌每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东盟及中南美洲市场的每个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其他市场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浙江省出口名牌,每件给予6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波市出口名牌,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10、扩大出口基地层级,打造区域出口品牌。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家电、轴承、纺织服装等各级出口基地建设,主要用于出口高峰论坛、培训、出口品牌形象集中打造和宣传推广、资料编印等,具体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情况予以核拨。
       11、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奖励。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及并购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50万美元的(以实际出资额为准),按每1美元给予0.1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
       12、对企业境外承包项目的奖励。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带动本市产品出口的,按每出口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审核及补助(奖励)程序
       (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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