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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7-06-07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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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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