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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2018-01-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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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全省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名城名都”建设目标,对标先进城市,追赶跨越、勇毅奋起,实现全市上市公司倍增提质,并购重组扩面增量,提高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积极性与成功率,发挥上市公司对区域经济转型的龙头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工作格局下,经过4年(2017-2020年)努力,政府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强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不同发展阶段优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明显提升,人才、科技、资本融合协同效应进一步凸显,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体系更为健全。


  一是上市公司数量倍增。到2020年,争取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50家;新三板及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达到2000家;股份公司达到1200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累计达到2800亿元,全市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是区域行业布局优化。到2020年,争取实现上市公司区县(市)全覆盖,行业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辖区内有20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达到3个以上,10家以上上市公司的区县(市)达到7个以上。全市上市公司中八大千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占比50%、60%以上。


  三是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年均并购重组金额达到250亿元以上,主要并购标的为高端技术、人才、品牌和营销渠道等。 


  (三)实现路径。


  一是完善机制、政企联动。健全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决定,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二是培育为先、梯次发展。以股改为切入点,强化基础培育,因势利导、分类帮扶,统筹合力做好企业上市全过程服务,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工具壮大发展。  


  三是规范先行、服务实体。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通过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实现企业规范经营,脱胎换骨,做大做强,基业长青。


  二、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

 

  (一)建立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库。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市县两级政府联动,部门协同,结合“3511”产业发展目标,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培训辅导活动,全面摸排企业资源。不断挖掘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按照倍增计划目标要求放大2~3倍,动态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拟挂牌上市企业清单,形成分层次、分行业、分梯队的企业后备资源库。


  (二)建立分类跟踪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层分类推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对重点新兴企业,要提供资源指导培育其加快发展;对符合股改或挂牌上市条件的企业,要指导帮助其加快实施股改或挂牌上市;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指导其进行规范治理、股改重整,创造条件早日挂牌上市;对缺乏股改和挂牌上市意识的企业,要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其利用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对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企业股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推进整体变更股改;对不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一般规范性股改,要更加注重实效,以股份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带动面上企业的转型升级。


  (三)积极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的贡献人一定额度的奖励。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相应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对上市过程中在大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域重组的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当地优惠政策予以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再融资

 

  (一)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市政府对其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鼓励企业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与融资。挂牌融资奖励标准参照《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6〕27号)执行。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企业递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企业通过在市外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回我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市本级结合国企混改和我市金融产业发展目标,加大市属企业的上市推动力度,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相互补充的全市上市公司阵容。


  (三)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市政府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四、鼓励上市公司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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