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政策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9-2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任务分工安排》(税总办发〔2017〕116号印发)精神,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科技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税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 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 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任务分工安排》(税总办发〔2017〕116号印发)、《浙江国税系统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实施方案》(浙国税发〔2017〕89号印发)和“五大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 紧紧围绕税务总局2020年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目标,秉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浙江精神,不断推动全省国税系统“放”、“管”、“服”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全面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省国税系统要按照“简”字当头、“严”字并重、“优”字着力、“法”字推进的原则,不断为公平营商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办税增加便利,实现“放管服”改革常态化。


  1.坚持简放彻底有序。不断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 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 给权力瘦身,为纳税人减负。


  2.坚持管理规范有效。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 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3.坚持服务优质有感。以问题为导向, 抓住主要矛盾, 调整关键环节, 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创新服务方式, 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跑马路”,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


  4.坚持法治公正严明。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 加强执法行为监督,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法治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5.坚持科技引领创新。以用户体验为中心, 提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用户界面, 推动数据共享共用, 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三)工作目标


  结合开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金税三期全面上线等改革“回头看”, 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 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 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 一体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 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  持续提速减负、创新服务、精准发力、公正执法、合力共赢,打造效能税务、智慧税务、便民税务、公平税务、协作税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切实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总局统一部署,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制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审批制度改革沿着法治轨道前行。


  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按总局统一部署,制定并健全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3.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取消办税服务厅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登记, 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简并或后移非工商共享信息采集,关联实名认证信息,推进网上自行补录等便利化采集方式。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 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 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实行网上报验。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 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落实简易注销办法, 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4.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按总局统一部署,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 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 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5.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按总局统一部署,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 并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取消兜底条款,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加快推进涉税资料电子化, 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签章,逐步实现无纸化管理。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


  6.落实税源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改革,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推进从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 合理确定税源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职责, 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 深入推进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 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7.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 自2018年起实现全省新办企业纳税人实名办税全覆盖。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 合理确定实名信息采集范围。推动国、地税使用同一实名信息系统,同一信息双方共用,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办税信息,建立高危自然人库,切实将实名办税作为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风险的重要环节。提升办税人员办税能力,提高税法遵从度。


  8.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充分利用总局跨区域协作平台和云平台,实现省际之间、国地税之间风险数据和基础管理数据横向交互功能。重点推动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欠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等风险情报的共享和监控,融合我省增值税发票风险分析信息,精准打击跨地域税收违法行为。


  9.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缩短评价周期。以推行实名办税为契机, 归集关联自然人信用记录, 加强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之间的联动,为提供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奠定基础。建立风险分析评估和纳税信用评价联动机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定期评定纳税人风险等级,并在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中标识,实现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外部信用信息、涉税行为信息与风险分析和应对结果的结合应用。


  10.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完善与制度改革和业务创新相配套的岗责体系, 明确各部门间的专业化分工关系, 优化整合办税服务资源, 强化风险管理资源配置, 做好前后台职责分工衔接, 实现征管资源集约化利用。


  11.建立跨部门团队数据处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组建跨部门数据处理团队,进一步实现数据的增值利用。适应“四个转变”方向,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基础管理事项工作效率,实现管理人员从基础管理向数据和风险管理转型。


  12.试点授权管理机制。规范系统内部授权机制,试点除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权力事项可以授权由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提升办税效率。推广国、地税“一窗一人一机一平台”服务措施。加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


  13.强化部门协同合作。推动地方涉税立法与地方政府涉税规章的制定,构建综合治税体系。各级国税机关要联合加强与外部门之间的合作, 提高协税护税水平。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 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营造以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氛围。深入推进“银税互动”, 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加大银税合作力度, 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范围, 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14.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 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即时受理办结。推行新办纳税人利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系统进行认证确认, 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15.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 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推广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试行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统一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 按总局统一部署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推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16.便利申报纳税。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 提供网上申报更正功能, 较大幅度精简表单填报, 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 取消年度汇总申报。推进缴税方式多元化,实现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多途径缴税方式。


  17.推动智能化申报。整合系统数据,优化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制功能,提高数据项自动填列比例。优化申报数据校验规则,自动提示申报数据明显逻辑错误。探索申报数据的智能审核,利用税收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申报数据风险扫描提示提醒服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17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