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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2018-01-24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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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凤凰行动”计划,进一步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现就我区实施“凤凰行动”鄞州计划,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数量和质量双提升。经过4年(2017-2020年)努力,争取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6家;新三板及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累计挂牌企业达到350家;股份公司达到250家;通过资本市场累计直接融资达到800亿元,全区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例40%以上,股权与债券融资均衡发展,融资结构不断优化。


  (二)区域行业布局优化。到2020年,争取实现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全区各镇、街道、园区全覆盖,行业覆盖率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中三大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占50%、60%以上。


  (三)并购重组持续活跃。到2020年,60%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年均并购重组金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主要并购标的为高端技术、人才、品牌和营销渠道等。


  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四)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完成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满整一年后,奖励10万元。


  (五)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上市主体。


  (六)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七)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参与利用场外交易市场


  (八)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优选板每家奖励2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成长板每家奖励10万元,股份公司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板每家奖励1万元。(以上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九)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如未享受上述股改政策,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10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


  (十一)对列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列为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条件为:企业符合境内外上市规定的基本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国内同行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落实相应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境内外上市操作。企业申报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由区金融办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十二)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推动设立企业上市产业园,在鄞州经济开发区推动设立占地1000亩左右的企业上市产业园,专门用于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募投项目用地。


  (十三)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生产用电,优先予以保证。各相关部门预算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对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品牌等创建申报给予倾斜支持。政府招标项目优先支持上市及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600万元。上述“二、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相关政策累计享受超过600万元的,不再享受此条政策;不足600万元的,差额补足6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发展


  (十五)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600万元。


  (十六)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1年内累计募资2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十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每家奖励100万元。


  (十八)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奖励600万元。


  六、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十九)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全额奖励给该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区内“3311”产业的上市公司并购国内(除关联企业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按并购金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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