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苗圃等。
本细则所称创客组织,是指负责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众创空间日常管理及运行的专业管理机构或团队。
本细则所称创客联盟,是指由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创客、创客团队、创客组织或众创空间等发起成立,组织结构合理,内部规章制度完善,拥有固定办公地点,以服务创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宗旨,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通过签订联盟章程的形式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区科技局是全区(新材料科技城)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建设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制定及宏观管理,负责区级众创空间、创客组织、创客联盟的认定和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上级众创空间、创客联盟的申报推荐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服务内容、入驻团队、场地面积、开展活动等,众创空间主要分为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苗圃五类。
(一)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3.拥有一定面积的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可供创客使用的办公面积和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0%,其中,创客空间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创新工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业创客空间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创业咖啡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原则上应为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
4.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基本科研设施、仪器设备。鼓励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免费简式餐饮;
5.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应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市场开拓、项目推介、商务秘书等增值服务水平和能力;
6.与创客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不少于50人(个)、创新工场不少于30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客团队不低于50%;专业创客空间入驻的创业企业或团队不少于10家;
7.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8.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其中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每年举办12次以上,创业咖啡每年举办18次以上;鼓励承办创客峰会、创业论坛、创客大赛、创客嘉年华等活动;积极为创客和投融资机构等各方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对接交流平台,创客空间、创新工场、专业创客空间应设有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初步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二)创业苗圃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宁波市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
2.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或由依托单位内设机构代为管理运营;
3.与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众创空间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50平方米以上;
5.登记在册的创客或创新创业爱好者不少于10人;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活动组织、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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