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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1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1月19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发展众创园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28号)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 》(甬新管发〔2016〕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对象,为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孵化器三类。


  (一)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良好的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载体。


  (二)本办法所称的创客服务基地,是指由高校院所在众创园区内设立,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交流等活动的平台载体。


  (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对于入驻众创园区等重要平台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孵化器予以优先认定。已列入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客服务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培育或认定的平台和运营机构提交申请后,可以直接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四条众创空间、创客服务基地和孵化器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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