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17年10月26日
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和《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和《海曙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科〔2017〕2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海曙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海曙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等。
第三条 补助对象: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使用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申报后,经认定,给予以下资金补助:
(一)检验检测类:用于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检测认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抵扣70%,累计使用超过5万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
(二)检索查新类:用于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载体开展文献查新、科技查新、专利检索、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等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抵扣70%,累计使用超过5万元后,超出部分按50%抵扣。
(三)综合服务类:用于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与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载体开展技术合作、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使用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抵扣50%,累计使用超过5万元后,超出部分按30%抵扣。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各类科技服务,由科技服务提供方提出申请并上传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后,直接向该服务机构发放相应额度的创新券。
(五)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第三章补助条件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分为载体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其中:
(一)对于创新载体与服务对象属于我区范围内的,原则上要求由载体申请兑现;兑现时,创新载体应向区科技局提交《海曙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科技创新券抵用凭据等相关资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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