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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7-0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促进集约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优化资源配置效能为目标,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坚持政府导向与企业参与并举,创新盘活方式方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提高产业集聚度和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企业意愿,规范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产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协同工作机制,服务解决困扰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突出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式多样的盘活模式,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9年,全市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盘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累计盘活闲置厂房200万平方米(折合土地面积3000亩);到2020年,累计盘活闲置厂房300万平方米(折合土地面积5000亩)。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得到全面提升。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一次性转让或租赁证载面积为土地5亩(含)或厂房2000平方米(含)以上,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应政策条款(经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外)。


  三、重点措施


  (一)加快闲置资产流转。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国、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甬中法〔2015〕20号)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按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贡献收入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二)大力开展“二次招商”。切实把闲置资产作为招商引资的有效载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软件投入)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超基数增长部分50%的奖励(市内企业基数按项目同一法人、同一主体企业前两年地方财政贡献平均数确定;市外企业基数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确定)。


  (三)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兼并重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通过资产买卖形式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涉及房产和土地过户的,按本意见第3部分<重点措施>第1条<加快闲置资产流转>政策给予奖励。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给与地方贡献收入50%的奖励。


  (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鼓励通过政府主导,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效土地实施“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加速土地厂房资产高效利用。对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再开发转变为商服和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从其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资金,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政策规定使用。对低效土地(厂房)经批准(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包括经营性的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可保留其原土地登记用途和权力类型,每年按地块所在地段商服用地楼面基准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差额的2%缴纳土地收益金,从事生产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性服务业功能使用的免收土地收益金;也可重新办理出让手续。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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