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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2017-01-0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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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军民融合市场主体,发展一批军民融合产业平台,提升“军转民”、“民参军”协同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军工单位出资并控股设立的;具备“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之一的;与军方有科研、产品采购及保障服务合同的;其他从事国防工业领域研发生产及提供军民融合产业公共服务的。


  第三条 市经信委作为军民融合产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以及涉秘专家库建设等工作,并做好政策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范围与标准


  (一)优先支持军民融合企业申报在航空、航天、核能、舰船、电子、信息、海工装备以及武器装备等领域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项目,支持标准参照《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


  (二)民营企业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国防科研项目(合同额1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科研院所直接承担研发并在本地产业化的军品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承接企业不超过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三)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每项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提升等级的或复评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资质取消后又重新获得的不再奖励。


  (四)对新设立军事代表室的,每设一个军兵种军事代表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对获得国内、国际航空领域适航认证企业(包括向具有适航认证的企业提供产品的一级供应商资格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示范基地的运行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摘牌后重新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不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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