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号),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我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研究制订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优惠政策。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支持企业牵头制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完善重点企业研究院梯度培育机制,继续实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用地可按科教用途落实。
2.落实创新财税激励政策。着力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以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引导市、县(市、区)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深化完善普惠制科技创新券制度,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优化创新券注册、申请、使用、兑现等程序。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奖励,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给予补助。
3.建立企业研发后补助制度。对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省财政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列全省前500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市、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由市、县(市、区)对相关企业给予补助。
4.发挥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作用。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制订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纳入目录并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为首购产品的,采购单位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首购活动;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的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研究探索重大创新产品保险补偿机制。
5.引进培育重大创新项目。新建立、引进的省级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院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我省布局的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足额经费支持。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和领军型创新企业引进计划,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一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创投子基金,对重大创新项目以参股、并购、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予以资本金注入、并购资助等支持。
6.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大科技基础研究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专项,公开发布重点领域及申报指南。加大支持力度,对单个重大专项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事后资助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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