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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5-09-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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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在认定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政策享受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将网络创业认定对象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扩大到“城乡劳动者”,今后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可享受与实体创业同等扶持政策。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就业局联系。


  联系人:王薇,蔡一帆;


  联系电话:0571-85155710,0571-851088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浙江省网络创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网络创业,现就网络创业认定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浙江省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浙江省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范围。


  二、认定标准


  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店经网上交易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较高。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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