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参与,公平竞争。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坚持信息公开、透明运作,制定并执行统一、公开、公平的竞争性标准,对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县(市、区)一视同仁,试点确定的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情况,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适度集中,兼顾平衡。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选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试点市、县(市、区)的选择也将考虑地区差别,适当兼顾地区平衡。
3.绩效为先,强化监管。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注重绩效管理,试点内容应明确提出综合性绩效目标,在竞争时将绩效目标作为重要依据。加强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管,建立规范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
4.资金激励,示范带动。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将对确定试点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试点成效与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依据。突出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效应,带动相关领域和行业创新发展。
二、实施领域
1.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设试点。支持试点市、县(市、区)围绕当地产业特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示范区等各类区域建设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绿色物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生产性服务业体系,推动当地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2.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升发展试点。根据《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关于2014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浙发改经贸〔2015〕640号),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有关精神,在总分排名前三十以及每类排名前两位的集聚示范区中,选择目标设置合理、提升空间较大、功能配置完善、投资运行高效、示范效应明显、商业模式创新的集聚示范区,作为提升发展试点。其中,物流园区、旅游休闲度假区、综合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在规划布局、功能完善、区块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提升发展;总部基地、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等集聚区重点在腾笼换鸟、产业升级、有序扩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升发展;商贸综合体等集聚区重点在探索发展O2O模式、强化体验、展示、休闲功能、整合优化供应链等方面提升发展;专业市场型集聚区重点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电子商务、仓储配送、检验检测、价格发现、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升发展。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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