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一般不”要求,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增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2.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各地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0亿元左右;有效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1.应予取消的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坚决取消;对因企业改革等配套出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到期取消。
2.需暂予保留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可暂予保留,但原则上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3.对少数补助事项的处理。经清理甄别,并按程序经同级政府研究确认,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要事前明确补助机制,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督查,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
4.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立的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资金管理改革。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抓好清理、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存量资金工作。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除用于平衡预算外,可作为设立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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