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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6-2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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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现将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连续稳定。2017年外经贸总体开局良好,显示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政策效果正逐步显现。为巩固良好势头,使政策持续发力,2017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继续按照《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2016年工作通知”)要求执行。同时,根据形势需要补充以下支持重点:一是推动中西部、东北地区及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二是支持有外贸发展潜力的国家级贫困县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边境合作区和跨境合作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区域合作、投资贸易促进、信息化建设等,促进兴边富民。各省级商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实施细则。


  二、进一步整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照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要求,2016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整合为支持外贸、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三大类。近年来资金绩效评价反映外贸转型升级等支持事项在地方存在支持方向多、使用分散的问题,各地商务部门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使用方向,提高资金集中度,聚焦外经贸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如外贸转型升级事项要集中支持品牌培育、标准制订、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后端环节。同时,资金配置要结合本地外经贸发展实际,加强各支持方向间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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