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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公告

2018-04-03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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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等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宁海县人才公寓申购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购条件:


  本次申购对象分A类和B类两大类。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申购条件的为A类申购对象;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申购条件的为B类申购对象。


  (一)A类申购条件


  1.企业人才申购条件:


  (1)引进人才所在企业(不含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


  (2)申购人的人事关系和户籍须在宁海(或申购人已在我县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在宁海实际工作满3年,且继续同宁海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地人才。


  (3)符合下列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之一:


  ①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②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并获得宁海县县级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4)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


  2.事业单位人才申购条件:


  (1)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的外地人才。


  (2)符合下列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之一:


  ①具有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


  ②硕士研究生或者近三年获得宁波市市级(指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以上表彰,且具有副高职称。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卫生系统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


  3.直接申购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第一、二条条件限制,直接购买: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近5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三位完成人。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钱江学者、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被聘任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


  (5)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宁波市“4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其他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


  (二)B类申购条件


  1.创新人才申购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企业人才:申购前连续3年总纳税额在全县前100名,且3年年均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垂直管理的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纳税额合并到集团公司计算)。其中,3年平均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套申购数额;纳税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套申购数额, 最高不超过15套。上述企业推荐的人才须连续两年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或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2)在宁海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宁海县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中学位学历或职称条件的宁海本地人才。


  (3)近三年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县级为前三位完成人,市级为前四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或者是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是经县级及以上人才大会表彰的人才。


  (4)在我县企业工作具有国家注册一级职业资格的人才。


  (5)在我县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列入县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的,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急需人才。


  上述对象还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人才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事业单位要求为我县所属的事业单位);(2)企业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事业单位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卫生系统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3)人事关系和户籍须在宁海(或申购人已在我县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4)在宁海企事业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继续同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5)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在宁海无住房。


  2.创业人才申购条件


  来我县创办规模以上企业,且为企业的实际控股人,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在宁海无住房的创业人才。


  二、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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