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要求,为促进我省企业更好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境外投资的正确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一带一路”统领我省新一轮对外开放,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加快培育参与国际产能合作新优势,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指导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坚持互利共赢,引导企业注重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开展互利合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境外投资依法合规,做好境外投资监管,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二、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境外投资。支持我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设;稳步推进我省在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电力及能源、轻纺、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机械工程等优势产能“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鼓励优势产能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三、严格审核国家限制的境外投资。限制企业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限制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限制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限制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限制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四、坚决禁止国家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禁止省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我国禁止出口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五、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的对外开放“1+X”领导体制下,充分发挥浙江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研究协调全省境外投资重大问题。按照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分工(浙政发[2011]84号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境外投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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