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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4-08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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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4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学费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企业实际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的在职人员;


  (二)与在甬企业(含部省属驻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宁波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不少于12个月(缴费计算时间截止2018年6月30日);


  (三)所攻读的研究生专业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对口,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研究生享受学费补贴专业范围详见附件5 ,部分宁波在职研究生专业一览表详见附件6);


  (四)补贴对象须通过2018年12月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博士研究生须参加统考或者“申请-考核”,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培养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以及行业专业排名全国前列的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可享受学费50%的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学费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同等学历只能享受一次学费补贴。


   三、补贴办法


  (一)申报程序


  1.2018年拟报考人员向所在企业提交《宁波市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费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由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2.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填写《企业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培养需求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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