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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交通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指南(2015年度)

2015-03-12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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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我市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交通运输业转型升级,本着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13〕349号)、市交通委《关于推进全市交通物流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甬交运〔2014〕65号)、《宁波市交通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专项资金支持领域


  2015年度宁波市交通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开展,项目范围包括:


  (一)公共信息平台项目。重点支持国家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与国家平台对接互联等方面的项目;


  (二)行业监测监管项目。重点支持交通物流行业动态监测和运价指数编制发布,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项目;


  (三)基础性研究项目。重点支持交通物流十三五发展规划,涉及“一带一路”、江海陆联运服务中心的研究,以及交通物流行业重点项目前期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四)交通物流培训、宣传展示、咨询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等推进交通物流建设开展的保障项目;


  (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和市交通委要求的其他属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申请对象为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及委管委属单位。


  (二)申请支持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需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以上单位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三)优先安排具典型示范性、较成熟并适合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的项目。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程序


  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为市级单位的,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申请。


  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于2015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报,相关材料送市交通物流办(设在市运管局)汇总。


  市本级交通系统项目申报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送市交通物流办汇总。


  (二)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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