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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2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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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29日


宁波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出资企业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深化宁波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7〕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管理以及市委授权市委国资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出资人职责定位,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建立完善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加快转型升级、加强创新驱动,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实施以目标考核为主的分类考核,强化对标理念,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分类考核与目标考核


    第五条  根据企业性质,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


    第六条  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为导向,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七条  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市重大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侧重对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和以融资成本为主的成本控制能力的考核,引导企业注重提升功能发挥。


  第八条  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经营业绩指标,侧重考核企业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在考核经济成果及其质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管理成效的影响,考核指标及权重在一个任期内保持基本稳定,在经营业绩责任书(清单)中予以明确。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经济考核指标和综合考核指标。


  (一)经济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组成。基本指标为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经济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二)综合考核指标,分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正面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党的建设、集团管控、风险防范、改革与管理创新等方面,负面评价包括违反党纪政纪事件、违反国资监管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社会不稳定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生产经营事件。综合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3、4。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评价情况等综合确定,任期考核指标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任期保值增值率。


  第十二条  坚持和强化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导功能。考核目标实行分档管理,以考核基准值为基础,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档位,考核目标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挂钩,促进目标管理与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考核基准值,一般取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平均实际完成值的孰优值。考核目标值一般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并体现与本企业规划目标趋势基本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基准值和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三章  考核实施与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个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责任清单,或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子企业中有上市公司的企业为4月,下同)底前,企业按照市国资委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客观分析经营状况,提出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并抄送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管职责,根据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及监事会意见,与企业充分沟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三)市国资委下达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责任清单,或由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次年3月底前,企业总结分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自评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五)次年3月底前,市国资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鉴证材料,报市国资委,并抄送监事会。


  (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考核鉴证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七)企业应于考核结果与薪酬审核意见下达后45天内将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薪酬发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薪酬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级制度,根据企业考核情况分为A、B、C、D四个级别。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计薪基数×2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1.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2之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考核等级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详见附件5。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各考核指标得分×各考核指标权重+特别项目加分


    3.各考核指标及特别项目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4.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详见附件6。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合计数×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1.任期内年薪合计数=∑任期内各年度(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介于0-1之间,根据任期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等级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详见附件5。


  3.任期考核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平均得分×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任期保值增值率得分×任期保值增值率权重。


    4.任期保值增值率计分方法详见附件2-9。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指的是薪酬分配系数为1的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其它决策机构,下同)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工作贡献等合理拉开差距,在0.6-0.9之间确定,平均不高于0.8。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分解落实各企业负责人工作任务并制订相应考核制度。薪酬分配系数根据企业考核情况,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企业负责人因初任、调任、职务变动等需要核定或调整年薪系数的,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企业负责人的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企业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按市国资委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年薪每月按“核定计薪基数×2÷12”发放,当年计薪基数未核定时,按上年计薪基数计算发放;绩效年薪原则上按年度审核意见一次性兑现,考虑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部分预发,待年度审核意见下达后结算;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在任期考核结束后3年内按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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