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现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业主管部门为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宁波市金融办)。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按照甬政发〔2016〕48号、甬政办发〔2013〕2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票据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登记、托管、结算、转让、融资服务;从事金融资产交易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业务应当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创新为出发点。
第四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针对私募证券和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特点和规范性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登记托管与结算、信息披露、金融资产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并将业务规则公示;应当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等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挂牌、融资、转让、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融资、转让、登记、托管、结算等行为,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与各参与主体之间及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参与提供股权交易和金融资产交易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向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并经其认可后,可以成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战略合作会员。推荐机构会员可从事推荐挂牌、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股权融资、投资咨询等业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相关法律、审计、验资、评估等专业服务业务。战略合作会员可为挂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等开展业务合作,进行金融创新。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战略合作会员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
第九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员加强服务和管理;应当定期对会员遵守中心管理规则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对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服务挂牌企业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会员擅自将业务资格以任何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二节 企业挂牌、非公开融资和转让
第十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对推荐机构会员推荐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事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备案并形式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可安排其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定向增资等;对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等需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提供相应服务。
地方金融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定向增资、转让,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私募债券发行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主营业务明确,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挂牌的同一权益在同一时点上的累计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同一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同一挂牌公司的债权的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以及股东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系统退市公司;
(二)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情形。
同一挂牌有限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三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各参与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二)向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发行或转让证券;
(三)以违反国务院规定的方式或时间间隔进行证券转让;
(四)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
(五)其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可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公司挂牌。
第十六条 同一公司的股权,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同时在不同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挂牌公司在申请境内外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或在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挂牌前,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其办理停牌手续;挂牌公司在上市前,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及国有控股公司增资扩股,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八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登记结算部门,依据业务规则和与挂牌企业的协议,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交易、融资或转让等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十九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及股权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应当为投资者开立独立的股权账户,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第二十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为托管企业及其股东做好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大宗交易以及司法裁判、继承、赠予等非交易过户的后续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挂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对挂牌公司股东在交易转让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即时统计。
第四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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