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今年9月23日,商务部等七部门下发了《关于四川省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6〕797号),同意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以下筒称梅山整车进口口岸)的区位和功能优势,探索建立规范有序的进口汽车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可监控的安全消费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四川省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6〕797号)要求,借鉴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结合梅山整车进口口岸建设运营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政府监管和业务模式优化
创新业务模式和政府监管方式,推动梅山整车进口口岸汽车平行进口业务模式优化,提升平行进口汽车的市场覆盖率,完善汽车平行进口售后、三包、召回体系,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促进宁波汽车平行进口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浙江民营资本活力,通过开展试点扩大汽车进口贸易规模,带动汽车及相关产业进出口双向物流、贸易联动发展,进一步发挥进口贸易在促进宁波乃至浙江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三)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
提升国内汽车的多样化程度,充分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以全方位视野为试点重要导向。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产业集聚,对包括海外采购、新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三包与召回、服务支持等在内的全产业链进行规范引导。
(二)坚持以监管创新为试点强大动力。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原则,学习借鉴自贸区及其他试点口岸监管体制机制的创新成果,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和区域经济特点,不断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
(三)坚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试点根本宗旨。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试点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完善优化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试点思路和目标
(一)试点思路
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为契机,充分借鉴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立足浙江、辐射长三角、面向全国积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落实试点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和对所售产品的责任义务,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试点;搭建试点平台,为试点企业提供包括贸易、通关、销售、售后、物流、金融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推进政府监管方式创新,逐步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规范标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试点目标
用1-2年时间,力争建立辐射全国的标准化运作、商业化运营、政府有效监管的汽车平行进口全业务体系,实现平行进口汽车质量可追溯、服务有保障、市场更规范,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争取到2017年,汽车平行进口规模达到1万辆;到2020年规模超过3万辆。
四、试点模式和范围
(一)试点模式
根据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统称试点对象,建立企业自主经营、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的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试点范围
注册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企业,依法从事(代理)汽车进口或销售的经营活动,以梅山整车进口口岸为主开展进口业务。
五、试点对象及退出条件
(一)试点平台条件
1.企业注册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代理)进口业务2年以上上一财务年度(代理)进口汽车贸易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代理)进口数量超过100辆。
3.具备与经营规模和会员经销商相适应的销售、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三包、召回能力。企业可通过自建或合作的方式建立相应售后体系,其中售后维修企业应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规定的具有二类资质以上的单位,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将售后服务有关合作协议向主管部门备案。
4.信誉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检验检疫、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5.建立平行进口汽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证书等有关资料的管理制度。
6.企业提出试点平台申请。
(二)试点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年以上,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从事汽车(代理)进口业务1年以上,上一财务年度(代理)进口汽车贸易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对无法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以依托试点平台提供相应服务;或选择经认定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规定的二类资质以上的单位,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将售后服务有关合作协议向主管部门备案,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4.信誉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检验检疫、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5.建立平行进口汽车CCC证书等有关资料的管理制度。
6.企业提出试点企业申请。
(三)试点核准和调整
主管部门商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上述条件并综合考虑企业业务规模、团队经验、通关通检能力、历年进口(经营)数据及发展规划择优确定试点对象;加强对试点对象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试点运营情况,定期对试点对象准入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订意见,经宁波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试点退出条件
1.企业停止营业、清算解散,或经认定一年内实际业务未达考核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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