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1日
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包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鼓励我市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业务范围见附件1)的资金。
第三条 外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外包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外包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已通过宁波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
(二)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端口(http://ecomp.mofcom.gov.cn,即‘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四)支持期内商务部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以下简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50%以上;
2.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35%以上;
3.企业支持期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20%以上;
(五)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员工人数以支持期最后一个月度的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工资支付凭证为依据统计(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支持企业获取国际资质认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期内取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见附件2)以及证书升级(更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与认证证书相关的认证费、复审费、再认证费以及咨询费等,不包括年审监督审核费、维护费等),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不超过3个项目。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员工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期内委托各类培训机构或高校对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录用员工(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企业不超过4500元/人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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