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外经贸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合作资金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合作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合作资金支持范围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工作和宁波实际确定,并在年度申报通知中子以明确,支持内容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具体内容包括: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市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包括我市企业投资的控股50%以上的境外中资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的行为,不包括我市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的行为)以及境外资源开发业务。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我市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前期费用补助。
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而在境内实际发的上年度不高于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不超过50%的支持,前期费用的支付主体可以是我市申请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在所在国注册(登记)或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为对外承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境内外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费;
(2)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勘测、调查费;
(3)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4)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所发生的项目相关资料费(本类支出无委托专业机构要求);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项目相关资料翻译费;
第七条 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下境外资源开发业务,在获取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发的资源权证后,将其从境外企业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和矿业等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其上年度发生的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FOB项下运保费,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运保费的支付主体可以是我市申请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我市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外业主方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回运的运保费享受上述政策。
第八条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我市企业上年度发生的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的补助,每人单次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每人单次保险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保费按照100万元人民币折算。
第九条 境外突发事件处置临时出国费用补助。
经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或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书面要求,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我市企业因项目所在国发生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企业派出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其上年度发生的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签证保险费等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临时出国费用构成和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十条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补助。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年度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支出50%的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00元/人;对开展技能型、高端型劳务项目(机械、电子、厨师、护士、中医、体育教练、海员、空乘人员、计算机设计人员、设计咨询监理人员)的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不超过上年度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支出50%的补助,补助不高于2000元/人。
第十一条 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
对我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境外投资保险,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发生的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其上年度用于项目投资和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项目贷款可由我市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持股不低50%)企业(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项目公司)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通过B0T(建设-运营-转让)、B00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00(建设-拥有一经营)、BT(建设-移交)、T0T(移交一经营-移交)和PPP(公共、私营领域)等方式承接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
已累计五年享受合作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根据第六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后,按参股比例确定补助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合作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年度合作资金资金总额的30%。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三)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规定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的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及时做好项目信息库的填报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核准或备案,其中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再投资项目已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年度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下同),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度年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下同);其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业合作项目和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他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无须以注册公司形式开展的业务,其合同金额不作要求。
3.对外劳务合作项目。项目合同金额不作要求。
(四)项目适用时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