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政策 > 正文

宁波市粮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5-0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现将《宁波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粮食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5月9日

 

宁波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行为,保证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市场调控和应急作用,依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质量良好,承(代)储企业按照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以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


  第四条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


  第五条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通过市场化公开进行,也可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库存质量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年度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粮泊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成本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六条 宁波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负责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条 宁波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粮食收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对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章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的质量及数量控制


  第八条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实行动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除外)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


  第九条 轮入的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应当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标准的要求。国家和省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质量控制,其中对市外采购粮食质量和品质的主要指标值及重金属含量应当做到一车(船)一检,并对粮食卫生指标做到逐批逐检,严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入库。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批次)结束后,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卫生指标,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市粮食局。


  在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前,应当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及时报送市粮食局,鉴定项目包括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市粮食收储公司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但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粮食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稻谷2年,小麦3 年,玉米2年,大豆2年。


  第十条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品质出现不宜存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 对重度不宜存储备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检验食用卫生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经市粮食局同意后,立即安排轮换出库。经鉴定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二) 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第十一条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总规模的三分之一左右。因受粮食储存仓容、品种结构和质量变化等影响,年度轮换总量可予适当增减调整。

 

第三章 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二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建议方案,报送市粮食局。


  第十三条 市粮食局应当在收到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建议方案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下达市粮食收储公司。


  第十五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根据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制定市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和入库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市粮食局。市本级地方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轮换及其他轮换方式的,实施方案必须报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并报送市农发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80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