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目标与试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积极推进“放心粮油”进家庭、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的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90个县(市、区)建成“放心粮油”供应网点1080个,“放心粮油”加工(配送)企业90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放心粮油”加工、配送和供应网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口粮消费安全。
(二)试点任务。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各市、县(市、区)政府。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以支持“放心粮油”加工、配送示范企业和示范店建设为主要载体,构建“放心粮油”供应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粮油消费安全。2017年计划安排2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具体试点县(市、区)名单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放心粮油示范县”申报要求
“放心粮油示范县”是指在县(市、区)域范围内,粮油产业发展程度较高,龙头企业带动力较强,城乡粮油供应服务网络覆盖面较广,粮油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较完善,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等。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有相应配套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资金投入;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开展“放心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依法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督措施到位;已经建立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和粮油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诚信约束机制。
(二)有一定试点工作基础。县(市、区)域范围内至少有1家较大规模粮油加工(配送)骨干企业,乡(镇、街道)“放心粮油”供应网点有一定覆盖面。其中:加工企业上年度大米、面粉的加工量达到5000吨以上或食用油加工量达到1000吨以上,粮油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配送企业上年度经营量达到500吨以上,粮油配送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试点工作目标。经过试点,县(市、区)域范围内粮油应急供应网点和军供网点达到“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条件,至少80%的乡(镇、街道)建立“放心粮油”示范店,至少有一家粮油骨干企业作为“放心粮油”加工(配送)示范企业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保障粮油供应和质量安全签订责任书,直接建立“放心粮油”配送体系、销售网点或与示范店之间实行连锁经营等。“放心粮油”示范店创建标准详见附件4,认定工作由县(市、区)粮食局组织开展。
三、试点工作程序
(一)申报。由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按要求推荐试点县(市、区)候选名单,省食品安全创建县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可优先考虑,推荐的试点县(市、区)需填报《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县”申报表》(附件2)、编制《浙江省“放心粮油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参照附件3),经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于6月30日前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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