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开始,设立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并将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纳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统筹运作和管理。为规范和加强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6日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转型升级基金”或“基金”)由省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四换三名”“两化”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由常务副省长为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任副主任,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 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省转型升级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省转型升级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指南,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省转型升级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对省参股市县产业基金的考核评价,开展对省转型升级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省转型升级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省转型升级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六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省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七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并适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第十八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九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主要采取与市县政府、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二十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与市县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40%,且子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其中:设区市单独与省合作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集合所属县市共同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少于20亿元;县级政府与省合作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低于3亿元。
第二十一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省转型升级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省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转型升级基金出资金额的3倍。
第二十二条 省转型升级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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