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运作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产业发展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产业基金对我市引进和培育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确定、投资管理、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受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导向,项目投向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产业,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和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四大优势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电子商务、金融、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和领域;
(二)直投项目为宁波市外引进;
(三)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直投项目工业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服务业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年度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已确定投资。
第六条 直投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报告;
(二)直投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承诺函;
(四)项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直投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受理后,对直投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项目由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直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拟定投资方案,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项目初审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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