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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0-29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直接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运作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的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产业发展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甬财政发〔2015〕660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产业基金对我市引进和培育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投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投项目)确定、投资管理、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受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导向,项目投向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产业,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和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四大优势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电子商务、金融、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和领域;


  (二)直投项目为宁波市外引进;


  (三)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直投项目工业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服务业类投资不低于1亿元或年度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已确定投资。


  第六条 直投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报告;


  (二)直投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产业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承诺函;


  (四)项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直投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受理后,对直投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项目由宁波市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直投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拟定投资方案,报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项目初审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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