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精神,促进我市各类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规范运作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基金设立和资金筹集
(一)产业基金是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引导性基金。产业基金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行政区域内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产业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不含我市国有投资,下同)合作设立产业子基金方式进行运作;对政府确定需要培育和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按产业基金一定比例采取直接投资。
(二)产业基金来源为财政出资,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三)产业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四)设立产业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产业基金设立应有目标、规模、期限及指定的投资领域,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筹措,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产业子基金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2.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3.子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注册在宁波,有较强的资金募集和专业产业领域招商能力,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
6.产业基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高于50%;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7.子基金应在宁波市内注册,其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产业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二、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五)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行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1.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决策层面的产业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审批基金投资原则、方向、资金计划、各类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牵头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规划,拟订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牵头提出基金筹集、分配计划,组织直投项目评审,提出直接投资项目实施建议,负责对基金考核评价和监督等。
2.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议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确定本产业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决策产业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决策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模式,即选择本领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审定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提出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总体设立方案、投向和重点,拟定本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负责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子基金组建方案评审,负责整理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投资对接服务,配合开展直投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对政府批准额度内专项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进行管理,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等工作。
3.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重点产业项目的直接投资等事项,接受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4.基金法人机构:授权市财政局下属金江投资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对产业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主体职责,并根据产业基金管理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产业基金专户管理、核算,负责直投项目调查、提出投资方案及直投项目投后管理,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5.基金运行机构:根据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管委会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各领域专项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
委托专业化机构管理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出资额度内的专项产业基金日常投资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拟设立产业子基金公开征集工作,收集子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负责派遣代表监督产业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专项产业基金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产业子基金征集、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工作由部门自行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实施,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投资收支运作情况。
6.基金托管银行:产业基金、产业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产业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财政部门确定,并由财政部门、基金法人机构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由产业子基金企业通过竞争性遴选后选择确定,产业基金运行机构应参与子基金企业与其托管银行托管协议的签订。
三、受托管理机构和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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