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统筹范围内(暂不包括奉化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办理地点
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应在2018年5月3日至23日之间,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本人2017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
(二)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由本人自主申报。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之内并愿意继续按原缴费基数缴费的,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今年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这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确定。
三、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hrss.gov.cn,下同)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地税税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个体劳动者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五、其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本通告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缴费基数(或自主申报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三)本通告涉及有关法规文件以及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标准,可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附件:宁波市区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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