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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贸企业赴境外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0-1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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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我市外贸企业拓展境外市场,特制定《宁波市外贸企业赴境外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商务委财务处联系,联系人:胡宏伟 朱杰雄,电话:87178050 87178009。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0月19日


宁波市外贸企业赴境外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加强和规范“外贸企业赴境外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资金” (以下简称保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资金是指从年度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预算中专项安排,对企业赴境外市场开拓业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进行扶持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境外市场是指除阿富汗、伊拉克、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津巴布韦、叙利亚外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安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赴境外市场出境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医疗保障。救援责任为紧急医疗转送、转运回国,遗体∕骨灰运送回国服务,亲属探望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贸企业业务人员是指赴境外开展业务考察、业务洽谈、国际展览等活动、境外停留时间在15天之内、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的外贸企业正式员工。

  第六条 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为保险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保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保险公司、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保险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组织对保险资金使用方向的专题调研,提出年度资金计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险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部门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保险资金,组织对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获得保险资金支持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已向中标保险公司投保“外贸企业赴境外市场出境人员人身意外综合保险”。

  中标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其中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主中标单位,具体投保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电话:唐佳艳 87730503   13071999347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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