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需要提供公共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主要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支出。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减免的以外,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减免。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项目;
(四)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其他应纳入公共资源范畴的交易项目。
具体范围以公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准。
四、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以拍卖、挂牌、招标等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不得再收取鉴证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达成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交易,其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中只提供鉴证服务的,鉴证服务费按每件2000元收取,交易双方各承担50%。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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