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物价局,“六区二岛”经济发展局,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公用充换电服务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尚在建设和发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先试,自主确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其中,充电服务试销价格按照充电电度收取,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收取。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在确定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时,应根据各类电动汽车的能耗,比照同类型车辆的油耗、油价变动幅度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扣率进行合理确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经营者在首次确定或调整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时应及时抄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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