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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经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23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3日


宁波市鄞州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促进我区品牌发展,提高我区核心竞争力,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17年鄞州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工业企业。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协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和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加品牌美誉度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加强区域品牌建设,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


    (三)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大力支持企业主持和参与各类标准制订。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浙江制造精品)、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省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合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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