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镇海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精神,根据《镇海区“十三五”生态环保规划》(镇政办发〔2016〕138号)有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绿色发展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坚持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立足实际,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形成多方协同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工作目标:紧密围绕推进“五水共治”、建设“美丽镇海”的长期任务,按照“政策领航、服务创新、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保部门、保险公司、参保企业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污染责任认定、损害鉴定、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增强环境风险控制能力。力争到2020年,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实现环污险全覆盖,并实现市场化运作。
一、分类推进,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一)突出重点,高风险行业先行推进。根据地域特征、产业分布,结合行业特点、风险概率,先行在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企业、涉重金属产生及排放企业、省重点监控固废企业以及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部门确定的其它高环境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鼓励引导,逐步扩大实施行业范围。以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从政策层面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批推进,分段落实,并逐步扩大投保范围,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提高我区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二、合理定约,科学制定保险险种
(三)精准测算,原则框定基本险种。保险公司应在精算的基础上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险,并将以下情形列入基本险赔偿范围:
1.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
2.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监测、修复发生的必要的费用;
3.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4.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损失评估费、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
(四)加强沟通,灵活设立附加险种。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企业的沟通,视企业各自情况增加附加险,如自有场地清污费用、雇员责任、自然灾害责任、盗窃、抢劫污染责任等,并设置若干险档,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并作出相应的约定。
三、推陈出新,持续优化承保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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