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农林局:
为加强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维护良好的矿产和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共同监管的工作规定(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林业局
2016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共同监管的工作规定(暂行)
为加强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的有效监管,维护良好的矿产和森林资源管理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产资源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应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充分征求林业部门意见,以便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区集聚开采,矿产资源禁采区禁止开采。
第二条 在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环节,国土、林业部门应按照《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规则》要求,开展联合踏勘,科学选址,对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提出意见,主要公路干线和铁路周边两侧可视范围原则上不得新设采矿权,规范矿产和森林资源开发管理。
第三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后,应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国土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采矿权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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