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处(室)、各分局、各县(市)规划局:
为建立城乡规划实施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6年2月18日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规划实施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单位、建筑(市政)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其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公布、评价和运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反映其执行城乡规划、测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定等的情况。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法人代表、股东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名称、等级、编号、业务范围、发布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个人基本信用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发布时间、有效期、联系电话,有关从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编号、发布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二)良好信用信息:信用主体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的表彰或荣誉,包括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但科学技术和工程项目荣誉不纳入征信范围。
(三)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强制等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裁判认定为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被认定为不良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信用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其相关职能处(室)和分局按规定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和运用等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乡规划督察中心承担。
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等工作;规划(测绘)学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信息收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并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交换和共享。
第六条 城乡规划实施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 信用信息收集、记录和公布
第八条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信用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及规划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抽查;
(二)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四)其他对信用主体违法事项举报、投诉属实的。
第九条 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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