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企业政策 > 正文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08-17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处(室)、分局,各县(市)规划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经局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6年8月17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应当按本规定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规划监督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三条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其相关职能处室和分局按“谁审批谁监管”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规划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受委托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依据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管理。


  实施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合格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布牌,展示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及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建房所在地村委会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规划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复测、竣工测绘应当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


  规划部门建立统一的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划信息化的要求提供电子文档,并对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时一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并根据工程建设时序,适时提醒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关注意事项,提升规划服务水平。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施工现场规划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 建设工程验线


  第八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线,其中建筑工程验线实行初验和复验;市政工程、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以及临时、零星、小型的建筑工程仅实行初验。


  建设工程初验在放线之后开工之前进行;复验在施工至建筑设计±0.00时复测后进行。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同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和复测,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放线、复测成果签字确认。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放线验线按照《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委托测绘单位放线的,规划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在放线时到场确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初验:


  (一)建设工程验线(初验)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


  (三)放线联系单;


  (四)放线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初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初验应以图件核验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图件核验主要核对放线成果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现场检查主要核对放线桩位是否存在移位和完好性情况。图件核验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建筑外围中轴线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主要包括管线中心线位置及与道路红线、河堤和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市政(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中心线、边线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等。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初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建设工程初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设计标高、开始后续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并持复测成果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


  建筑工程包含多个单体建筑的,可根据施工进度,分期向规划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复验(或分期复验)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复验)申请表;


  (二)复测成果资料。 


  实行分期复验的,还应当在初期申请复验时报送分期复验计划。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复验实行图件核验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图件核验主要核对复测成果资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定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和±0.00标高等;现场检查主要核对地面施工进度是否符合验线的规定等。


  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复验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复验)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申请分期复验的,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分期复验意见书》作为继续施工的依据,在整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完成复验后,一并出具《建设工程验线(复验)合格证》。


第三章 施工现场规划检查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台账,根据建设项目类型特点和建设、设计、测绘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等,制定施工现场规划检查项目名单、检查次数以及检查时间。


  规划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大型公建项目、油气管线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规划检查。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巡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的城乡规划实施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或D级(较差)的,规划部门将对其开发、设计或测绘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率。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具体检查时间,并提醒建设单位进行自查。


  规划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开展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影像资料和处理意见等内容,并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划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规划公布牌;


  (二)工程主体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三)建筑工程配套管线开工建设前是否备案;


  (四)是否签订工程管线的竣工测绘合同;


  (五)地下管线是否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其中采用深埋非开挖的,是否在管线封口前进行竣工测绘;


  (六)现场是否存在明显且重大的违法建设情形;


  (七)提醒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复验、竣工规划核实等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检查或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对测绘单位提交的竣工测绘成果签字确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法定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检验。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分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筑工程项目配套管线工程已全部竣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验线合格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自查报告;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包括竣工测绘报告1份、质量检查报告1份、1:500(1:1000)竣工测绘总平面图2份、竣工图、竣工规划复核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各1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置、取得许可证时间、开发时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规模;


  (二)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的核对情况:(1)建筑工程。主要核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停车位配置、绿地率、路面标高等;(2)市政工程。道路工程位置、长度、宽度、控制点标高、纵横断面布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桥梁净空高度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管线工程路径走向、管位、长度、管径、控制点标高、导管孔数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批准的总平面图与竣工测绘总平面图核对情况;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与建设工程竣工图核对情况;


  (五)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应当清理的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的清理情况;


  (六)需保护的古树名木、文物、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设计方案等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通知书》,告知限期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有配套管线工程的,应当同步申请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备案。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同步出具《建筑工程配套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回复单》。


  第二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竣工规划核实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情形,不涉及其他部门的,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66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