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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2018-04-0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确保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针对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履行执法监管职责


  坚持依法全面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监管职责,坚决杜绝监管责任不落实、案件查办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物业管理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管,严格按照市、区县(市)两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行政执法,避免重复执法或缺位执法,努力做到全覆盖、不交叉。


  二、强化执法主体和人员监管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或授权,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执法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无执法证件或执法证件失效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要强化执法程序意识,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送达、听证等办案程序,若有影响案件办理的干扰要记录在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期的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四、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变通处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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