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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8-0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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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防范住房公积金信贷风险,体现公积金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平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


    (一)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


    1、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已提取金额可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已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2、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今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执行。


    (二)还贷能力测算。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


    (三)贷款额度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下列确定:


    1、不超过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金额;


    2、不超过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


    3、不超过按照缴存基数60%测算还贷能力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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