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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2-30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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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6年12月30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有效监管,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以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


    第四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三)全面真实。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实施现状,还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第二章 后评价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甬国资发〔2014〕29号文有关规定认定),后评价应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对企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后评价应按照我市PPP项目工作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对企业承担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即企业自营项目,凡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原则上都应开展项目后评价。个别投资项目确无必要开展后评价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予以豁免。企业自营项目的后评价应以经济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项目可适当兼顾社会效益。


第三章 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市属国资国企发展规划及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关于项目决策的相关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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