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5日
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及工程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包括全装修部分内容,且应在全装修住宅预售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第八条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鼓励采用人造、环保,且性状稳定的建筑材料,减少对天然、质量离散性大,且资源消耗率大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推动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工作。
第九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并编制全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
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第十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做好成品保护。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 样板引路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房;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施工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的样板间(套),对所有的销售户型包括其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零星的非标准户型可除外),应分别制作不少于一套交付样板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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