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属企业,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
市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规范增资扩股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4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属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的行为(以下简称增资扩股)。
市属企业原股东增资和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属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增资扩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公开征集并择优确定投资者。
第五条 意向投资者拟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属企业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并经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增资扩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二)股本结构及原股东情况;
(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
(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增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不具有指向性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七)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
(八)择优确定投资者方式;
(九)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十)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市属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分以下情形履行决策程序:
(一)出资企业本级的增资扩股事项,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批准;
(二)出资企业下属各级子公司增资扩股导致控股权转移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子公司增资扩股导致控股权转移的,由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批准;未形成控股权转移的,由出资企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本级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增资扩股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八条 决定或批准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增资扩股方案;
(二)增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文件;
(三)增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市属企业增资扩股应首选进入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者并组织交易。
第十条 申请受理。增资企业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增资扩股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三)企业原股东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市产权交易中心完成材料审核后,在省级以上综合、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交易中心网站对企业增资扩股公告信息进行公开发布。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二)增资额度和价格等;
(三)选择投资者方式;
(四)意向投资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五)需要意向投资者接受的交易条件;
(六)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企业增资扩股方案批准文件及审计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置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1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