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廿三日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
为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完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薪酬考核(详见附件1)。
第二条 经营者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列入考核范围人员由市国资委审定。
第三条 经营者薪酬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经营效绩考核和定性工作考核。
第四条 经营者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考核年薪由基准年薪、经营年薪和定性年薪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年薪为企业经营者正职最高年薪,副职人员原则上按正职的80%计发。经营者考核年薪可实行总额控制,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各人岗位职责、贡献大小、工作业绩,拉开档次确定分配方案。经营者在其下属企业兼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其最高年薪不应超过正职的年度收入。企业确定的具体分配方案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经营者考核年薪实行“下限保底,上限封顶”办法,下限保底额为基准年薪,上限封顶额为上年考核年薪的1.15倍。考核实施基数年以2011年考核年薪递增6%确定。
第七条 基准年薪根据审计后合并会计报表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在10万元至40万元之间分档插值递增,按40%:60%加权计算。资产总额分档线为200亿元、800亿元,净资产分档线为100亿元、200亿元。
境外企业基准年薪按上年基准年薪在10%递增幅度内确定。
基准年薪=10万元+资产总额对应基准年薪+净资产对应基准年薪
资产总额200亿元以下对应基准年薪为:资产总额÷200亿元×8万元;200亿元至800亿元对应基准年薪为:(资产总额-200亿元)÷(800亿元-200亿元)×4万元。
净资产100亿元以下对应基准年薪为:净资产÷100亿元×12万元;100亿元至200亿元对应基准年薪为:(净资产-1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6万元。
第八条 按照企业经营性质和特点,分类设置经营年薪与定性年薪权重。经营投资类公司的比例为70%∶30%,文广传媒类公司40%∶60%,境外企业60%∶40%(详见附件1)。
第九条 经营年薪以30万元为基数,按审计后调整确认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总额增长率”加权确定。
经营年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40%+净资产收益率×40%×修正系数13+资产总额增长率×20%)×经营难度系数×经营年薪权重×30万元
经营年薪上限封顶金额=(上年考核年薪×1.15-当年基准年薪)×经营年薪权重
第十条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增加考核指标需调整的事项包括:
(一)政府投资:政府对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无偿划入:按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划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三)资产评估:因投资等原因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四)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后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五)产权界定:经界定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六)资本溢价:企业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七)财政补贴:财政政策性补贴收入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八)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化而增加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九)改制上市:企业因上市而涉及的资产总额、净资产等规模指标增加及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效益指标增加;
(十)其他因素:除上述情形外,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其他增加因素。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因客观因素减少考核指标需调整事项包括:
(一)核销损失:按规定批准核销而减少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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