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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6-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 
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稳定增长,更好地服务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思路 


  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省内优势农产品资源,在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基础上,围绕重点出口农产品领域,择优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以推动经营主体更加重视生产经营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并有效带动全省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推动外向型农业发展。 


  二、认定范围 


  全省范围内建设主体明确,由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经营,或者与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符合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叶、旱粮、水果、花卉、食用菌、畜牧业、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认定条件 


  (一)基地规模。蔬菜、茶叶、旱粮、水果生产露地连片种植面积核心区在5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连片面积核心区在200亩以上,花卉、中药材生产露地连片种植面积核心区在200亩以上或设施栽培连片面积核心区在100亩以上,食用菌生产在100万袋(段、瓶)以上,生猪养殖场年出栏数量在1万头以上,禽蛋类养殖场年存栏数量在1万羽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养殖生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基地生产的农产品或以其为原料的制成品,通过自营出口或供货给其他企业出口,出口贸易额能力在50万美元以上。 


  (二)主体能力。经营主体信誉良好、经营证照齐全、经营管理和检验检测制度机制完善,属于各级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 


  (三)产品质量。基地生产的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的标准,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使用规范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近两年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没有不良记录、未遭受出口国家(地区)的不合格产品通报。 


  (四)生态环境。基地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良好,土壤、水质经检测符合要求,外来污染源影响或污染物限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五)生产管理。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严格,全面建立落实相应制度措施:

 
  1.生产过程操作规范。基地通过GAP认证或目标市场要求的认证,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农业投入品使用控制严格。建立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农业投入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废弃物回收等登记记录;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相关要求。 


  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业生产全过程记录;按要求进行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实行可追溯制度。 


  (六)政府重视。当地政府部门积极主导,鼓励支持实施基地建设,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认定程序 


    (一)书面申报。书面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基地经营主体或与基地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提出。申报主体填写《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附件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初审后,符合要求的于11月底前报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申报材料的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主体证明文件(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的证照复印件)及申报主体对基地拥有合法管理权限或自营管理、订单合同等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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