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
为加强全市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和诚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质监局制定了《宁波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11日
宁波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信息,是指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记录、收集的,能够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的信息。
第三条 宁波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以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推进质量信用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引导企业落实质量责任、提高质量诚信水平为重点,客观、真实反映企业质量信用状况。
第四条 全市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宁波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平台功能。
第六条 市质监局质量处和县(市、区)对口业务(科)室分别负责全市和各县(市、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宣传培训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质监局业务处室负责职能范围内企业相关质量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与提交,并指导下一级对口业务(科)室质量信用建设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质监局信息中心负责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系统软件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以及与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对接。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
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依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和宁波市《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价规范》(DB3302/T 1070-2016)中确定的评价指标收集,作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信息;
(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企业质量信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信用信息收集。
第十三条 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明确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录入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收集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经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再经分管局领导审定批准,报送到省、市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市质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谁履职、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序及时记录、收集、提交和维护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质量处和县(市、区)对口业务(科)室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收集、报送的内部协调工作,加强对信用信息收集、报送的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查询、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履职过程中产生、记录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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