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表决产生的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撤销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授予。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条件的人士,可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推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和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向下列受理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推荐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自荐为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宁波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宁波市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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