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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1-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到2020年,慈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正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实现区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村)慈善组织全覆盖,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慈善组织全面发展。各类专业慈善组织快速发展,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到2020年,全市每10万人拥有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


  (二)公益服务活动积极开展。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公益服务活动卓有成效,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慈善项目比例显著提升。


  (三)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的城乡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有2个以上、每个市辖区有4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


  (四)慈善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慈善募捐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建立,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五)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市志愿者注册人数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例不少于13%,注册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5小时以上。


  (六)慈善文化氛围浓郁。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考评体系,慈善城市创建走在全国前列。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不断优化慈善政策规范体系。完善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依法规范慈善行为,引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制度环境,构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态。


  (二)不断拓展社会支持慈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慈善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帮助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三)不断增强慈善组织发展能力。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四、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创新开展慈善活动和公益项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运作水平。创新慈善筹募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信息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依法建立慈善信托备案制度,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


  (二)打造志愿服务精品。进一步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依托宁波志愿服务平台,加快构建志愿服务体系,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互联网+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安全合法利用互联网优化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严格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涉外合作和网络社团等新型组织的志愿服务,确保志愿服务合法运营。


  (三)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需求和慈善资源供给的有效对接,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及时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募捐和参与救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四)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浙政发〔2015〕34号要求执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依法设立的我市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机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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